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笔者梳理《条例》总则与分则相关条文,结合实践谈谈如何理解把握。
一、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
《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党组织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的处理方式。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第九条进行补充。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条例》分则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织违规经商办企业,执行党纪不严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分则中还有部分条文,虽未明确规定但也可能涉及党组织违纪问题。
二、对党组织违纪相关处理规定的理解
首先,对于《条例》第九条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理解。第九条规定了党组织违纪的处理方式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改组、解散,但未明确是否处理党员个人。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对班子成员应当区分故意、过失作出相应处理,但未明确是否处理“领导机构”这个“党组织”。笔者认为,需将这两条规定贯通起来理解,党组织违纪也要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领导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区分故意、过失作出相应处理。集体故意违纪的,领导机构中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集体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其次,对于《条例》总则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与分则中的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理解。笔者认为,将这些条款贯通起来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属于具体条款,党组织违反这些具体规定的,还应当结合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既要处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也要处理违纪党组织。二是违反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对领导责任者,应当按照第三十九条关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之规定进一步区分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再次,对于《条例》总则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与分则中其他涉及党组织违纪的条款的理解。比如,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规定,违纪主体既包括普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党组织,对分则中这些涉及党组织违纪的条文,同样应当结合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贯通理解把握。
三、对党组织追责应当把握的问题
首先,注意把握“党组织领导机构”与“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关系。问责条例第六条中有“党组织领导班子”表述,笔者认为,其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并无本质区别。不过,从第二十七条“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表述,以及对其成员要区分故意、过失给予相应处理等要求看,第二十七条侧重于规定对党组织的追责,而问责条例第六条侧重于规定对党组织如何进行问责。
其次,注意把握追究相关各方责任要体现错责相当、量纪平衡。如适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组织违纪进行追责,既要把握好对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之间的量纪轻重关系,也要把握好对违纪党组织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之间的量纪轻重关系,防止错责不相当、轻重失衡。
再次,注意把握对党组织追责与对党组织问责的关系。根据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根据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方式”。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对党组织追责与对党组织问责的区别:一是针对对象有别。问责对象包括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追责对象包括党组织、党员干部。二是责任划分有别。对党组织问责,要区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追责要区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三是处理措施有别。对党组织问责措施包括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对党组织追责的,除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改组,还包括解散。四是处理方式有别。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党组织追责的是否同时处理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条例》并无明文规定,但综合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与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来看,既要处理党组织,也要处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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